解读《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3月18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1〕3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了解《监管办法》,简要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监管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率先将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纳入法治化管理,在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经营活动,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交易场所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必须依法规范,从严监管。近年来,国家持续全面推进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并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攻坚战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交易场所建设必须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产业需求、配套条件和监管能力相匹配,破除无效供给、减量提质,审慎论证拟新设交易场所,避免脱实向虚和重复建设。此外,2016年国家推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体系。2016年9月,山东省政府颁布《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因此,为落实国家有关监管政策和商事制度改革举措,亟需将近年来的新机制、新要求、新实践体现到《监管办法》中,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以有效提高交易场所监管的连续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起草依据

新《监管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新《监管办法》全文共分七章、60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5条。分别就制订新《监管办法》的目的、依据,交易场所的定义、监管体制、总体要求等做了规定。

第二章,申请、变更和终止,共18条。一是明确了总量控制的审批原则。二是规定了批准交易场所应具备的条件,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前,应由省政府书面征求国家有关部门意见。三是明确了交易场所变更事项、备案事项及相应申请程序。

第三章,经营管理,共14条。一是规定交易场所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开展交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二是要求交易场所应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不断完善全省统一结算平台建设。三是明确了交易场所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客户。

第四章,风险防控,共7条。一是明确交易场所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二是规范了交易场所对外投资行为。三是规定了交易场所禁止性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8条。一是规定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及相应的监管要求。二是明确了监管措施。三是明确了监管手段。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6条。依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有关规定,明确了违法违规经营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新《监管办法》生效日期等。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新《监管办法》的印发公布日期是2021年3月18日,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来源: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